為防杜以「以買賣股份之名,行過戶房地產之實」規避房地合一稅,新制(自 2021/7/1 起)將特定條件下之未上市/未上櫃/未興櫃公司股權交易,視同直接移轉該公司名下的臺灣境內房地課稅。若交易標的本質上是「以房地為主要資產的公司」,賣股就等於賣房地。
賣方(原股東)須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。是否課稅,重點在於是否於一定期間內賣方(含關係人、穿透認定)掌握過半(>50%)股權,且被投資公司屬於房地占比高之公司;買方最終持股比例不是判斷標準。
結論:上述四項皆符合,則由賣方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。
重點:特定股權交易之持有期間係以股份或出資額自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,並採先進先出;稅率依該期間適用房地合一級距。
公司 A 於同一年度收購公司 B 100% 股權;交易時 B 之股權價值 60% 來自臺灣境內房地。則 B 之原股東(賣方)屬特定股權交易,須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;持有期間以賣方持有 B 之股份/出資額之期間為準(先進先出),並依該期間適用房地合一稅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