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合一2.0 - 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

稅務公告 14 Aug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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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|專題

房地合一2.0「特定股權交易視為房地合一課稅」

更新:2025-08-14|作者:劉俊毅會計師

為何有「特定股權交易」規定?

為防杜以「以買賣股份之名,行過戶房地產之實」規避房地合一稅,新制(自 2021/7/1 起)將特定條件下之未上市/未上櫃/未興櫃公司股權交易,視同直接移轉該公司名下的臺灣境內房地課稅。若交易標的本質上是「以房地為主要資產的公司」,賣股就等於賣房地。

誰需要申報?

賣方(原股東)須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。是否課稅,重點在於是否於一定期間內賣方(含關係人、穿透認定)掌握過半(>50%)股權,且被投資公司屬於房地占比高之公司;買方最終持股比例不是判斷標準。

四大檢核要件(缺一不可)

  • 資產結構要件:交易時,被投資公司之股權(或出資)價值有 ≥50% 來自臺灣境內房地(含房屋使用權、預售屋及基地)。評價以公允價值為準,並應含直接與間接持有之房地。
  • 持股變動要件:於 12 個月內,由賣方(合併其關係人,含穿透持股)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超過 50% 股權/出資額。
  • 標的限制:標的不得為上市、上櫃或興櫃股票;交易性質為買賣或交換(贈與不適用)。
  • 時間條件:交易日在 2021/7/1(110/7/1)以後。

結論:上述四項皆符合,則由賣方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。

持有期間與稅負

  • 持有期間:以股份或出資額之取得日起算,至股權交易日止;並採先進先出認定。
  • 個人稅率:未滿 2 年 45%、逾 2–5 年 35%、逾 5 -10年 20%、逾 10 年 15% 。
  • 營利事業稅率:未滿 2 年 45%、逾 2–5 年 35%、逾 5年 20% 。

重點:特定股權交易之持有期間係以股份或出資額自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,並採先進先出;稅率依該期間適用房地合一級距。

申報時點(賣方)

  • 個人賣方:自交易日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。
  • 營利事業賣方: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,於次年 5 月結算申報。

簡例

公司 A 於同一年度收購公司 B 100% 股權;交易時 B 之股權價值 60% 來自臺灣境內房地。則 B 之原股東(賣方)屬特定股權交易,須依房地合一規定申報;持有期間以賣方持有 B 之股份/出資額之期間為準(先進先出),並依該期間適用房地合一稅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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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聲明:本文為一般性法規與實務整理,僅供參考;個案仍須就事實、交易結構與適用法規另行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