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房地合一】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稅

稅務公告 17 May, 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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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重購自住房地,可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(房地合一)重購退(抵)稅優惠:

個人重購自住房地,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,符合下列條件者,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,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,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,且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。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、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,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。

適用條件

1. 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(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)在2年以內。

2.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。

3. 該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
4. 先售後購(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)或先購後售(申報時申請扣抵)均可適用。

特殊原因

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,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,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,確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,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,可免被追繳稅款:   

1. 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。

2.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。

3. 原所有權人死亡。

舉例說明  

情況1:先售後購、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、退稅率1.25、可退稅額為 20萬元 x1=20萬元、全額退稅20萬元

重購價額2,500萬元    出售價額2,000萬元      退稅率2,500萬元/2,000萬元=1.25>1     應退還稅額20萬元

情況2:先購後售、假設應納稅額20萬元、退稅率0.75、可扣抵稅額為20萬元x0.75=15萬元、應納稅額為20萬元-15萬元=5萬元 

重購價額1,500萬元     出售價額2,000萬元     退稅率1,500萬元/2,000萬元=0.75<1      應納稅額5萬元(20萬元 x(1-0.75)

資料來源:財政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