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售房地推計費用如何計?
預售屋轉售的房地合一稅費用認定方式引發討論,財政部賦稅署官員3/29表示,國稅局以預售屋轉售價格作為推計費用的基礎,相當合理;若納稅人實際支付的費用超過推計結果,仍可自行提出證明文件,由國稅局核實認定。
由於預售屋炒作嚴重,去年7月房地合一2.0稅制上路,也將預售屋納入課稅範圍,必須依據持有期間不同課徵差別稅率,最高課徵45%。當時也同步調整推計費用率,從5%調降到3%,並新增上限為30萬元。
然而近日各大房市群組瘋傳財政部「重新定義」預售屋費用認定方式,直指財政部在推計費用上「出招」,壓縮免稅空間。
不過賦稅署官員解釋,稅制近期並未改變,所得稅法規定,若納稅人無法提出相關費用憑證,稽徵機關可依據「成交價」的3%,來計算費用,作為所得額的減項,並以30萬元為上限。
如今有爭議的地方在於:預售屋轉售案件中,在推計3%費用的時候,要以建商出售總價為成交價?還是以轉售價格為成交價?高雄國稅局在個案中認為,當然是以轉售價格為成交價來推計,財政部也認同國稅局見解。
舉例而言,建商出售預售屋,總價為1,000萬元,甲君僅先支付100萬元,並以120萬元轉售給乙君。在計算甲君轉售獲利的房地合一稅時,甲君實際支出顯然並非1,000萬元,用1,000萬元作為推計基礎顯然毫無道理;因此應以甲君與乙君的成交價120萬元,作為推計費用的基礎。
賦稅署表示,財政部不會為此另發解釋令,且1992年財政部曾有一則函令,在說明營利事業間預售屋轉售的發票開立問題,轉售時開立發票的金額,也是以轉讓預售屋的價格為準,而非以一開始建商銷售總價來開立轉售發票。同樣的邏輯也可以應用在此案。
賦稅署強調,推計費用率3%、上限30萬元,是當納稅人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時,由稽徵機關來推計,假使納稅人可提出證明,例如仲介費等相關憑證,國稅局也會核實認列。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