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紅課稅新制上路:分潤收入如何報稅?

稅務公告 04 Dec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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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安稅務快訊

網紅課稅新制上路:分潤收入如何報稅?

財政部發布最新作業規範,釐清跨境平台分潤、稅籍登記門檻及輔導期重點。

日期:2025.12.04
作者:劉俊毅會計師

隨著社群媒體與自媒體興起,越來越多個人創作者(網紅、Youtuber、直播主)透過網路平台獲取收入。財政部於近期發布了最新的課稅作業規範,將這種「新興網路交易」納入明確的營業稅管理範疇。永安團隊為您整理了以下核心重點,協助您快速檢視自身稅務合規性。

重點 1:什麼時候需要辦理「稅籍登記」?

並非所有在網路上分享資訊的人都需要登記。根據規範,若您滿足以下條件之一,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,即需辦理稅籍登記:

  • 起徵點門檻:銷售勞務(如業配、分潤)達新臺幣 5萬元/月;或銷售貨物達新臺幣 10萬元/月
  • 認定標準:
    • 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(如工作室)。
    • 具備營業牌號。
    • 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。
    • 或單純透過網路銷售但金額達標者。

重點 2:收入性質認定與跨境稅務

許多創作者誤以為分潤收入屬於「執行業務所得」(如律師、會計師),但財政部明確指出,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表演勞務,屬於「營業收入」。特別是透過 YouTube、Facebook 等跨境平台取得的分潤,計算方式如下:

  • 境內觀眾(課稅): 若觀眾位於台灣,網紅提供勞務地與使用地皆在境內,需課徵營業稅(一般稅率 5% 或 查定計算 1%)。
  • 境外觀眾(零稅率): 若觀眾位於國外,視為勞務外銷,適用零稅率,但在申報時需提供相關證明。

📝 永安簡易範例:YouTuber 甲的收入拆解

假設境內網紅甲是營業人,本月從境外平台(如 YouTube)獲得分潤收入 65元。後台數據顯示觀眾來源分佈如下:

  • 80% 來自台灣觀眾(52元):
    視為國內銷售,甲需針對這 52元 報繳營業稅(5% 或 1%)。
  • 20% 來自國外觀眾(13元):
    視為外銷勞務,適用零稅率(0%),免繳營業稅。

結論: 課稅關鍵在於「收看者(消費者)」所在的地理位置。

重點 3:輔導期與免罰條款

這是一項新興交易課稅制度,為了讓大家有時間適應,財政部訂定了相當寬裕的輔導期。

  • 輔導期間: 即日起至 115年(西元2026年)6月30日止。
  • 免罰原則: 在此期間內,若有未辦稅籍登記、未開立發票或漏報稅款者,只要主動補辦、補繳,將免予處罰
永安小叮嚀: 雖然目前處於輔導期免罰,但若您是高流量、高收入的創作者,建議儘早檢視合約與金流,並諮詢專業會計師建立正確的稅務架構,以免未來補稅時衍生不必要的困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