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雙重國籍該如何課稅?
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規定:
1.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,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,依本法規定,課徵遺產稅。
2.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,及非中華民國國民,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,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,依本法規定,課徵遺產稅。
•「經常居住」認定標準?
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:
一、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,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,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。
二、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,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,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,都算是「經常居住我國境內」。
→ 需課稅:境內外動產、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
→ 不需課稅:農地、公設保留地、五年內已繳遺產稅財產
• 遺產繼承權順序為何?
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,繼承人分「配偶」、「血親」2種,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,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,是「當然繼承人」,但扣除剩餘財產後,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,這部分比較單純;但血親因為牽扯的人數比較多,順位就必須要照血緣上的親疏進行排序:
• 如何保留遺產給孫子女?
很多爺爺奶奶把金孫當寶貝,但上述民法提到的繼承順位裡並沒有提到孫子,這樣祖父母過世後,孫子有繼承權嗎?按照正常狀況,寶貝孫子、曾孫都沒有繼承權,但......總是有辦法的!
想要把遺產留給金孫,有這2種方式:
1. 預立遺囑:原則上被繼承人有自由處理遺產的權利,只要不要危害到配偶及順位繼承人的權益,祖父母是可以在遺囑上寫好要給孫子多少遺產的!
2. 代位繼承: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,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其繼承。簡單來說,金孫的爸爸如果掛了或喪失繼承權,金孫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代替爸爸成為代位繼承人,得到原本爸爸那份遺產,但注意,只有第一順位才有代位繼承這個選項,其他順位的人沒有喔!
• 遺囑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
遺囑固可改變繼承比率,但仍不能侵害繼承人應有的「特留分」。所謂特留分,指法律規定(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)繼承人之最低繼承比率保障。例如被繼承人甲生前預立遺囑,將全部財產捐給慈善團體。假設其有配偶及六名子女,則每人的法定應繼分即為七分之一,特留分即為十四分之一(應繼分的二分之一)。也就是說,無論遺囑如何訂立,該六名子女及其母親每人最少仍可繼承十四分之一的遺產;遺產總額扣除以上特留分後,餘額才能依遺囑意旨捐給慈善團體。
• 遺囑得記載遺產繼承分配分式
繼承人的繼承比率可經由遺囑改變,遺產的分配方式,也一樣可藉遺囑改變。假設案例之父親遺留的財產有:房屋一間值一千萬元,存款三百四十萬元,轎車一部值六十萬元。如未訂立遺囑,無論是房屋或轎車,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共有。但案例父親得預立遺囑,指示房屋留給母親居住,轎車分給大女兒,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均分,此等分配方式並不違法。但宜注意每名子女之特留分為一百萬元(遺產總額一千四百萬元之十四分之一),若分配之遺產不足一百萬元,則應由分配最多遺產之母親以現金補足。
• 繼承遺產為給/收的人課稅?
• 戶口單身沒有子女,遺產怎麼課稅?